By TC Lo 盧天賜 (August 9, 2011)
觀看世上的數大宗教, 沒有一個像基督教那樣對罪有如此清淅明確的啟示. 某一世界觀認為罪只不過是伊甸園內的失足, 只要爬起來就沒事了. 另一世界觀認為你可以用道德作拔靴帶把你自己提升起來, 在將來的世界裏為自己設計一個更完美的生命. 耶穌却進入事情的核心, 直言不諱地說, “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 (太15:19). 這豈不是我們在現實世界所見到的嗎?
在聖經中, 人的罪可用三種明顯的方法來傳達其意義:
- 罪以債為特徵 (主禱文: “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 太6:12).
- 罪被視為聖經中所表達的 “與神為敵” 之立場.
- 罪是干犯上帝的律法 (Sproul 稱此為宇宙性的叛國罪cosmic treason).
從這三點, 我們可以明白中保的必要性:
罪是 |
人是 |
神是 |
中保基督的工作 |
debts罪債 | Debtor債務人 | Creditor債權人 | Surety擔保人 |
enmity敵意 | Enemy敵人 | Violated One被侵犯者 | Mediator調停者 |
crime犯法 | Criminal罪犯 | Judge法官 | Substitute代罪者 |
神對罪的看法如非這樣嚴重, 衪又何必勞師動眾 (師:基督; 眾: 舊們先知們) 多方多次警告世人, 甚至差派愛子來到世上, 了對付人類罪的問題? 如果神對罪的看法真的如此嚴重, 為甚麽人不能察覺其嚴重性呢? 我想: 人對罪的領會的深度是與他跟神的距離成反比. 他與神的關係越近, 他對罪的領會便越深.
• 不信的人: 我沒有犯法, 何罪有之?
• 信主的人: 我是蒙恩的罪人.
• 愛主的人: 只要我愛主, 我便是一個 “好罪人”.
• 馬丁路得: 如果 “盡心, 盡意, 盡性, 盡力愛主” 是最大的誡命, 那麼, 我雖然愛主, 但沒有盡心, 盡意, 盡性, 盡力去愛衪, 我便是最大的罪人了. (Note 1)
• 忠僕保羅: 罪人中我是個罪魁. (提前1:15)
蘇珊娜衛斯理 Susanna Wesley 是個平凡的女子, 但却有一個非凡的屬靈生命. 她生了19個孩子. 你可想像到她必定有一種內在的能力才能把其中的两個兒子養育成為屬靈的偉人. 童年時代的John和Charles巳有特殊的靈性, 他倆在孩子們中常坐在母親的膝蓋上向她學習如何與神同行. 有一天John 問母親說, “媽媽, 甚麼叫做罪?” 她說, “我兒, 凡是能減弱你的理性, 損害你良心的敏感, 使你對神的意識變暗淡, 或消除你對屬靈事物的胃口; 總而言之, 如果任何東西會增加肉體的權威和能力過於聖靈在你身上的權柄, 那麼, 這些東西, 不管它們有多善或多美, 對你而言, 都是罪.” (Note 2)
我猜很可能沒有任何一位神學家會回答得比她更好. 這個定義, 成為約翰衛斯理John Wesley一生的指路明燈. 他的母親把對罪的敏感性深深刻植在他心裏.
Note 1: “The Holiness of God” by R.C. Sproul; page 123.
Note 2: 英文 “Son, whatever weakens your reasoning, impairs the tenderness of your conscience, obscures your sense of God, or take away your relish for spiritual things; in short, if anything increases the authority and power of the flesh over the Spirit, then that to you becomes sin, however good it is in itself.”
此句錄自: “The Grand Weaver” by Ravi Zacharias; page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