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T.C. Lo (盧天賜); July 18, 2015
「常態」就是正常的狀態(normality)。常態的相反是「
同性戀是常態還是變態? 這是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它的答案與所有因同性婚姻所衍生出來的一切錯綜複習的問題有關。我對這問題的簡單而直接的回答是:同性戀是一種變態而非常態。
這就好像一個成年人他只有兩呎高或超過九呎高, 這都是被視為變態;我們不能說這是常態。同樣地, 又好像一個人生下來手掌有六個手指或只有四個手指;這都是被視為變態;我們不能說這是常態。但這種變態是無道德上的涵義的。我們會對他們的畸形感到同情,我們也應該幫助他們過正常人的生活,我們也應該尊重他們,但我們不能説他們的狀態是常態。譲我用三個理由來支持同性戀是變態的説法。
- 男人和女人在生理學上的結構是互補而相合的。這是一個最強烈的「設計」的證據。從男人女人其到雌雄動物的身體構造,我們都可以看見生物學上的美麗設計。這種互相補足 (sexual complementary),是相套的而不是單獨自存的,是互相成為完滿的,這設計的天衣無縫是不容爭議的,是公認為最自然的和最和諧的。再者,男女結婚也是為了繁衍後代,維持人類生生不息。這是造物主創造的目的和心意,同時也給人類享受性愛快樂的恩典。同性婚姻絶無這種「設計」的特色和繁衍後代的可能性,所以是非自然的。 不附合自然的狀態就是變態。在此我必須指出天生是同性戀者只不过是總人口的 1% 至 2%,這更說明同性戀是「非自然狀態」。
- 從文化觀㸃來看,異性婚姻是最無爭議的。自古以來,不管是人種語言及文化的差異,文明與蠻族的差異,男女結婚都公認是喜事, 都公認是要慶祝的禮儀,都是被認為是家庭中的喜樂大事,都認為是應該公開的,都認為是互相恭賀的重要慶典。而同性婚姻都在本質上被認為是羞愧,不感公開,同性行為都是盡量関在衣櫥密室內。人們都不感公開談論,他們那公開的秘密成為社交上流言蜚語的話題。一向都是這樣,及至社會甚至國家為了討好民衆,爭取選票,用立法和爭取的方法,改變婚姻定義,導致人多勢眾地集體壓抑良心,使「變態」從新定義為「新常態」。在這文化的新定義下,尷尬和羞恥被披上彩虹新衣。如果要靠高等法院去硬性規定其合法性 (Note) 那就更顯明其非自然性了。不附合自然的狀態就是變態。
- 我們常常都會問你這個政策的背後有甚麽哲學呢?意思是問它有没有超越它本身表面的意義呢?人為萬物之靈。所以我認為人類的重大思想和理念,背後必定有些屬靈的意義,特别是在禮儀方面。结婚是個禮儀,它的屬靈意義乃是指向比它本身更超越的東西。
- 聖經指出一男一女的婚姻指向基督與教會的關係。聖經一貫的思想是教會是基督的新婦。夫妻親密聖潔的合一指向在現世中的神的同在和在將來在新天新地的天人合一。這是聖經中屬靈的奧秘用異性婚姻來表達和領會。
- 一男一女的婚姻也指向三位一體(Trinity) 那深奧的屬靈教義。夫妻聖潔和專有的聯合是「二人成為一體」的具體體驗。當妻子受孕那一刻,就呈現了「三人成為一體」的實際的狀態:妻子的DNA與丈夫的DNA在受孕過程的一刻產生了一個新生命獨立的DNA。在這奧秘,奇特,不可思議,但又附合事實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三個獨立生命連接在一起的「三而一」觀念。我們不能不聯想到一個演繹出來的思想:如果我們有限的頭腦尙且可以透過生命延續的過程來稍為明白「三而一」的奧秘,難道無限全能全知的上帝不能既「三而一」而又是「一而三」嗎?三一真神— 聖父,聖子,聖靈— 是獨立且有位格關係的一體實存(relational being) 。
你能從「同性婚姻」中找到一點點的屬靈意義嗎?我想沒有。所以我的結論是:同性戀是「變態」而絶非是「常態」。但請注意,我們不是對同性者的低貶,而是對一種狀態的評詁。
然而,聖經羅馬書(1:24-28)却用這些字眼去形容同性戀在變態尺度上的位置:汙穢的事;可羞恥的情慾;逆性的用處;妄為;可羞恥的事;邪僻的心;不合理的事。
我們都承認「把自己的孩子當火祭献给鬼神」和「與獸行淫」是不可否定的可憎淫行。然而聖經却把「同性戀」夾在两者的中間,可見其嚴重性。利未記 (18:21-23) 如此記載:
「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於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23 不可與獸淫合,玷汙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盼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基督徒明白真理並維護我們对同性戀的反對立塲。
Note: The Supreme Court ruled a 5-to-4 vote on Friday, June 26, 2015 that the Constitution guarantees a right to same-sex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