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T.C. Lo (盧天賜); March 31, 2015
“我 (耶穌) 實在告訴你們:世人一切的罪和一切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 (可3:28-29)
這是一句令人不安的經節. 褻瀆聖靈 (blasphemy against the Holy Spirit) 是甚麼意思呢? 我究竟有沒有犯過這罪呢? 這是使基督徒神經紊亂的問題.
首先我們要問, 耶穌為甚麼要說這句話? 答案就在 (可3:30). 這話是因為他們 (指耶路撒冷下來的文士) 說:“他 (耶穌) 是被污鬼附著的。” 令人恐懼的是, 說這句話的人居然是宗教領袖, 他們指控耶穌之所以能趕鬼, 是因為衪與鬼王撤但聯盟. 他們把神的工作歸咎於邪靈的能力. 這就把他們的內心顯露出來了. 耶穌斷言他們的罪是明知故犯的, 因為這是不合邏輯學的說法:
• 撒但怎能趕出撒但呢?這豈非是自殺的行動嗎? 若撒但自相攻打紛爭,他就站立不住,必要滅亡. 撒但希望自己滅亡嗎? (可3:23-26) 牠是不會的.
• 耶穌既能把污鬼趕出去, 衪就必定有超越撤但的能力. 如果你要進壯士家裡,搶奪他的家具;你就必先捆住那壯士,才可以搶奪他的家 (可3:27). 文士既承認耶穌趕鬼是事實, 為何不承認衪有超越撒但的能力?
再仔細地看看 (可3:28-29) 的經文. 它把 “褻瀆的話” 和 “褻瀆聖靈” 分得很清楚, 並且两者導致天淵之別的後果. 可見褻瀆聖靈不等於向聖靈說褻瀆的話. 聖經告訢我們, 人的得救全賴聖靈的光照才能認識神, 因為衪是 “真理的聖靈” (約14:16) ; 衪 “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 (約16:8-9). 聖經也告訢我們聖靈的光照是清楚到 “叫人無可推諉 (羅1:20)” 的. 所以如果一個人他的一生都明知故犯, 抗拒聖靈, 當他呼出最後一口氣時, 他的 “抗拒” 巳經累積到 “褻瀆聖靈” 的地步了. 到了這個地步, 他還有甚麽希望呢? 他還有回頭路可走嗎?
當基督徒懐着不安的心問, “我究竟有沒有犯褻瀆聖靈的罪呢?” 答案是不可能會犯的. 因為當你問這個問題時, 便更加證明你沒有犯褻瀆聖靈的罪了, 否則你就不會成為基督徒. 真正應該問這個問題的人, 他們是却不會問的.
但 R.C. Sproul 似乎採取狹義的解釋, 他認為褻瀆聖靈單單是指新約所記載那 “把神的工作歸咎於邪靈的能力” 的獨一件事上. 不論如何, 基督徒都不應因這節聖經而失去平安.
取材:
• “The Top 100 Questions” by Richard Bewes; pages 82-83.
• “Now, That’s a Good Question!” by R.C. Sproul; pages 69-70.